close

  姓什麼?這似乎是一個根本稱不上問題的問題。不過,在現實中,有人的姓既不是父姓、也不是母姓,甚至不是“百家姓”里的姓氏,比如父親姓李,給兒子取姓時,改成了姓“木子”,姓麻,就給兒子的姓拆成“廣林”,這樣取姓氏,是否可行?問題就來了。
  面對如今越來越多各式各樣的姓氏選擇,各地戶籍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並不統一,有的地方同意有的地方就不同意。造成這一局面主要在於相關方對民法、婚姻法中的有關條款存在理解不盡一致的情況。
  □本報記者馬超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立法機關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正當理由的可選取其他姓氏。
  其實,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於現行法律對子女姓氏如何規定,能否隨便改姓,改姓名會帶產生哪些影響均不大清楚。就此,《法制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江蘇省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孫韜,請他解讀公民變更姓氏時的幾大常見問題。
  離婚欲改孩子姓氏須雙方同意
  近年來,隨著家族歷史沿革、父母離異增多、單獨生二胎政策出台,有關子女姓氏的糾紛也明顯增多。市民小陳最近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兒子出生剛滿月,現在和妻子為了兒子戶籍登記時究竟隨父親姓還是隨母親姓已經爭得不可開交,可這時爺爺突然插進一腳,要求孫子姓朱,原來爺爺是姓朱,後來因為入贅的原因而將兒子改姓陳,現在爺爺要孫子恢復祖姓。
  “目前,我國關於姓名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孫韜介紹說,姓名權通俗地說就是命名、改名和用名三個方面。在這三個方面目前容易產生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命名和改名上。
  “未成年人的命名和改名只能通過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家庭其他成員例如爺爺奶奶只有建議權,並沒有決定的權利。”孫韜說,在家庭內部,姥姥姥爺和爺爺奶奶是沒有決定權的,但是可以建議,可以調解。因新生兒無法自行行使姓名權,究竟跟父姓還是跟母姓,只能通過父母雙方協商決定。除非孩子已成年,自己可以選擇姓氏。
  在實踐中容易產生糾紛的改姓名就是夫妻離婚後,帶孩子一方想要給孩子改姓。這種情況下,應首先徵得另一方同意,另外一方不同意的話,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讓其隨己姓,就侵害了對方享有的子女隨其姓的權利。因為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子女姓氏;父或母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
  由此可以看出,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後自己決定姓氏,否則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當的。如果因此引起糾紛,人民法院將責令恢複原來的姓名。
  “如果另一方同意子女改姓,需提供其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征求孩子的意見。”孫韜說,改名時,需要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孩子的戶口簿、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
  改姓難法律障礙將清除
  成年人的改名相對較為簡單,只要自己決定並且向戶籍登記部門提出申請詳細闡述合理理由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即可。
  可是,如果在命名和改名的過程中不隨父母姓問題會怎麼樣呢?孫韜介紹說,他就碰到過多起類似案件。
  上世紀60年代,王某因為家庭生活困難,一歲時就被送到姑姑家撫養。姑父是軍隊幹部生活條件上有保障,且姑父和姑姑並未生育,只是收養了一女。雖然王某和姑姑、姑父之間並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但大家心裡都視為父子。
  後來,姑姑去世了,姑父娶了另一女子結婚,王某仍隨姑父生活直至成年。在和姑父生活期間,王某有時候會叫姑父為爸爸,對外經常自稱隨姑父姓叫洪某,而非王某。甚至一些不知情的鄰居都以為王某叫洪某,以為其系姑父的兒子。
  而王某多年來的夙願就是自己能改為洪某,多次向公安部門和組織上提出要求,可因為他和姑父間並沒有形成收養關係,且一些檔案資料上載明瞭王某生父母的姓名,故其改姓一直難以如願,公安機關對其改姓的申請根本不答應。
  “其實,現實世界里像王某這樣想改姓的人比較常見。現在公民改名一般只要是申請材料和理由符合要求,一般能夠順便辦理更名手續,現在的難點就是在改姓方面。”孫韜說。
  據介紹,改姓分為新生兒初始戶籍登記不隨父母姓和登記後改姓兩種情形。不論哪種情形,在以前成功的案例極為少見。很多人認為婚姻法規定了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就當然認為要麼隨隨父姓要麼隨母姓,只能二選一。其實婚姻法在隨父姓、隨母姓時的表述為可以,並非必須或限於父或母。也就是說,不僅可以隨父姓、隨母姓,也可以隨其他人姓,孩子隨恩人的姓、帶大自己的人的姓、爺爺奶奶的姓等等,並未違反法律,全國人大最新的表態,實際上是肯定解釋了法律本義。
  更改姓名是法律行為莫隨意
  此外,孫韜指出,雖有法律規定以及日後即將出台的法律解釋,但如果相關實施細則沒有做到與時俱進,法律實踐仍會碰到諸多問題。依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時,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早年有父母準備將孩子命名為“趙C”、“耶律”等都被公安機關拒絕。如果戶口登記條例對新生兒的戶籍登記以及改姓等問題不出台細則的話,現實中還是很難操作。
  依據我國1958年公佈實施的戶口登記條例,公民變更姓名時,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何種情況下允許變更姓名,何種情況下不允許,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一些地方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標準也不同。這使得公安機關無論同意還是拒絕公民的改姓申請,都無章可循。
  孫韜認為,我國的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子女不可以隨他人姓,也沒有規定不可以改姓,難就難在戶籍登記這一關。所以,行政管理細則必須要及時出台。
  對於有人預計新法律解釋出台後,我國將會出現一股改姓潮,孫韜持截然相反的態度。他認為,即便戶籍登記的細則出台,更改姓氏的案例也不會多。國家出台可以改姓等政策,是尊重公民姓名權的體現,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是公民權利的直接體現,但是否付諸實施,還是需要公民個人慎重考慮,因為更改姓氏或姓名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將為個人生活帶來很大變化。
  例如南京市民於婷近些年在國內從事商業經營,資產頗豐的她在國內多地有數十套房產,產權證均登記為於婷。後來於婷加入日本國籍,國內的戶籍被註銷。加入日本國籍時,由於日本的姓氏中沒有“於”姓,於是於婷選擇了相對接近的姓“宇月”,於婷持有的日本護照登記的姓名為“宇月婷”。
  然而,當她回國將房屋出租、銷售時麻煩接踵而至,其持有的日本護照由於姓名與房產登記不一致,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文件來向相關部門證明自己是“於婷”。
  “還有一些成年人覺得自己的姓名運氣不好等原因,更改姓名,更改後發現在入學、就業、出國等方面要多付出數倍的時間和精力來證明現在的自己和曾經的某人是同一個人。”孫韜說,姓名其實就是一個代號一個標記,用於在茫茫人海中區別你我的一個標簽,當然有著人身屬性和精神寄托,不過如果濫用或者誤用姓名權反而會給自己造成麻煩,所以,改名特別是改姓,還是應當慎重起見。
  (原標題:姓氏雖自由更改莫隨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xtdeblcl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